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发布时间:2024-04-14 11:14:55 来源:

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为: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六)涉外案件;

(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八)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九)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十)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

(十一)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五)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三、小额诉讼举证及答辩须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四、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二)完整的庭审记录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完整记录自己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的理由,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院及时记录。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若有疑问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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